太平洋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8 08:32: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洋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障部分和可选保障部分,只有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可选保障的,本公司方承担可选保障中约定的保险责任。投保人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烧伤保险金(基本保障)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j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k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本公司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l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致烧伤的,本公司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本公司给付对应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
m本合同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n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照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5%给付身故处理补偿金。
意外医疗保险金(可选保障)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限额内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住院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至住院结束,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医疗补充保险金(可选保障)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治疗,本公司对以下医疗相关费用,按约定的标准,在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险金额限额内予以补偿:
(1)交通费:指为抢救生命而发生的救护车辆费用及医院转诊过程中的用车费用。
(2)误工费: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照约定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的误工费。误工费=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险金额×0.5%×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
(3)近亲属探望交通费、食宿费:指被��险人连续住院3天以上(不含3天)或身故,其一名随行或一名前往探望的亲友的额外食宿费和交通费。其中,食宿费每天不超过人民币200元,交通费仅限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而支出的交通费用。
(4)随行未成年人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指被保险人连续住院3天以上(不含3天)或身故,其随行未成年人或长者因无法照料确需送返原居住地而发生的交通费用,具体标准同本款第(3)项。
(5)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指被保险人重伤或身故,前往处理的1至2名旅行社人员(保险事故发生在境内的限1名,境外限2名)和1名医护人员(仅限保险事故发生在境外,并须视被保险人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