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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附加残疾累进给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8 08:26: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 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附加合 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之日二十四时起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 值,但是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将不退还现金价值。如投保人要求的退保日期在通知到达日 之后,则该被保险人资格自该退保日零时起丧失。 三、若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少于五人或减少到符合本附加合同规定的参加本保险条件的在职人 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下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 价值。

  第十五条 职业或者工种的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者工种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

  司。变更后的被保险人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的,本公司自接到通知 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保险费;危险程度增加的,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被保险人职业变更之日起, 按差额增收保险费。但变更后被保险人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 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但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变更后的被保险人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未 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但变更后被保险人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

  更本附加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或 其它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十七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

  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 资料提供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交费金额

  以及其它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一、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但已经发生保 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 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投保人证明文件。

  二、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三、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二十条 争议的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仲裁 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适用主合同条款 对于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为

  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二十二条 释 义

  团体:指中国境内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

  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

  动或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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