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岁岁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7 12:58: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 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 金申请 和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 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特别注意事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 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 名的授��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 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被保险人已按本附加合同 3.3 条的约定向我们书面申领意外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但在实际领取意外残疾或烧伤保险金前身故,若能确定意外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给 付金额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 2.4 条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给付意外 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然后再按本附加合同 2.4 条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已按本附加合同 3.3 条的约定向我们书面申领意外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但在实际领取意外残疾或烧伤保险金前身故,若不能确定意外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给付金额的,我们将不承担给付意外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责任,仅按本附加合同 2.4 条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
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
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
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
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在投保时应一次性交纳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4.2 续保 如果我们同意您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且在本附加
合同期满日前未收到您停止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书面申请,我们将为您自动办 理相关续保手续,新续保的附加合同自期满日次日零时起生效,有效期为 1 年。
如果我们做出不同意您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决定的,我们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本附加合同自期满日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我们同意您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则自本附加合 同期满日次日起 60 日内为新续保合同交费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 们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结束之 后您仍未交纳新续保合同的保险费,则我们视同您自动放弃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 的权利,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我们接受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不超过 64 周岁。投保人为 被保险人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我们有权调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但须经中 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 手续及风险 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