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泰康附加岁岁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7 12:58: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金给付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岁岁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岁岁无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被保险 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

  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 效 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7.1)计算。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保险金限制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 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 7.2)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

  金 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

  金 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 付比例表”(见附表 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 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 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 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 1 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 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 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 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 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 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烧伤保险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

  金 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附“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见 附表 2)所列部位 III 度烧伤,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向被保险 人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伤保 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 2 所列两项部位烧伤时,我们给付两项意外烧 伤保险金之和。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烧伤,且烧伤面积不同时,以较大面积的 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烧伤面积较大,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 险金;若前次烧伤面积较大,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 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