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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团体建筑装修工程意外伤害保险(A款)

2014-09-17 12:40: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命团体建筑装修工程意外伤害保险(A款)怎么样?

  生命团体建筑装修工程意外伤害保险(A款)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残疾 意外身故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1事故在医院2就诊发生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3,若该医疗费用符合被保险人所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且累计超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本公司对于超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这部分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医疗保险中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保险给付后的余额部分,将按投保时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大额补充医疗保险金。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被保险人所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确定。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金累积给付以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累积给付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缴的保险费。

  

  生命团体建筑装修工程意外伤害保险(A款)

  【条 款 内容】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团体建筑装修工程意外伤害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 险凭证及所附生命团体建筑装修工程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 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 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 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期间 一、如果被保险人选择按照本条款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计算支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的保险期

  间最长以一年为限,自本合同本生效日起至期满日止。本合同的生效日、期满日均载明于

  保险单上。 如果被保险人选择按照本条款第七条第二款第二、三项计算支付保险费的,

  则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本生效日起至期满日止。本合同的生效日、期满日均载明于

  保险单上。

  二、如施工企业因故停工,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中止本合同,经本公司核准后,本合同自本 公司接到书面申请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效力中止。在本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 司不承担责任。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但累计生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合同 对保险期间的约定。

  三、保险期间届满前工程竣工的,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自工程竣工之日起终止。 四、保险期间届满时未竣工的,投保人可申请保险期间延期。

  第三条 续保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可以提出继续投保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由投保人于保险期 间届满前缴付保险费,本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

  第四条 投保范围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凡年满 16周岁至 65周岁、能正常工作或者劳动,在建筑、装修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 的施工企业的员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它团体经被保险人同意后可作为投保 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装修施工及与建筑、装修施工相 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本合同约定的施工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 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1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则 本公司给付等值于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 疾保险金给付,则必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的, 本公司以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根据本合同所附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 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中按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比例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