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盛世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17 12:08:5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在遗体遣返费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支出给付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医疗、误工、看护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违反旅游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5、 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故意自伤;
6、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7、 被保险人自杀,但当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8、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0、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11、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导致伤害;
12、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3、 被保险人遗体(包括骨灰)绕道遣返中国大陆所发生的额外费用;
14、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16、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7、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8、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19、 当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含公费和劳保)不予结算的医疗费用或正在执行的自费项目和药品部分的费用;
20、 被保险人离开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地点或者乘坐非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
21、 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第六条 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入境旅游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至该旅游行程结束、办完出境手续出境时止。
二、国内旅游、出境旅游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止。
三、被保险人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旅游行程的时间止。
四、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年度多次旅行保险和短期一次旅行保险:
1、 年度多次旅行仅限于国内旅行, 保险范围覆盖一年内多次旅程, 每次保险旅程不超过 15 天。
2、 对于短期一次旅行保险,保险范围只覆盖具体的一次被保险旅程,每次保险旅程及时间长度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但每次保险旅程不超过 90 天。
五、未成年子女作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七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八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疾病身故保险金及遗体遣返费用保险金受益人。
意外身故保险金、疾病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