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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09-16 09:09:5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海康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怎么样?

  海康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团体医疗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在约定的给付范围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内,按其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每一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最高给付,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实际的医疗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光检查、护理、 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实际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当地政府公布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规定。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它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赔偿,我们仅给付剩余的部分。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F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3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4.1

  F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5

  F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F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终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保险金申请

  3.2 诉讼时效

  4 解除合同

  4.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

  5 释义

  5.1 意外伤害

  5.2 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5.3 医生

  5.4 毒品

  5.5 酒后驾驶

  5.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5.7 无有效行驶证

  5.8 潜水

  5.9 攀岩运动

  5.10探险活动

  5.11特技

  5.12未满期净保险费

  本 页是空 白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团体,“我们”指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

  的“海康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附加于您与我们订立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之上,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本附加合同未约定的事 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

  为准。

  1.2 投保范围

  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动的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配

  偶和子女,经我们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您于投保主合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则主合同的合同成立日与生效日分别为本附

  加合同的合同成立日与生效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您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我们同意承保,则本附加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日期在批注上载明。您缴付应缴的保险费且我们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 同自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的零时起生效。

  1.4 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因以下事项而效力终止:

  1. 主合同终止;

  2.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3.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一年以下,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本附加 合同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它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赔

偿,我们仅给付剩余的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