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华夏附加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2014-09-16 08:40: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续保的书面通知,则视 为您同意续保。经我们审核同意续保并按续保时对应的保险费率收取保险费 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将以年为单位自动延展,直至被保险人年满 70周 岁。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已年满 70周岁,本附加合同将自动不再 接受续保。除上述自动不再续保情形外,经我们审核不同意续保的,我们将 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书面通知您相关事项。

  Z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日内通知我们。若故意 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 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 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若发生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情形,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可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但应当按照下列约定 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意外医药补偿医

  疗保险金申请

  申请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

  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门、急诊医疗手册或病历,诊断书, 医疗费用的原始收据或医疗保险分割单,医疗费用明细���和处方;

  (四)公安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证明; (五)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资料。

  二、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三、上述申请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一、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资料后,将在 5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 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 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

  三、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 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给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一、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须与所附主合同的保险费一同支付。

  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根据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 和年龄对应的费率计收。

  \ 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

  5.1 职业、工种或环境 变更

  一、若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或环境发生变更,您或被保险人应自变更之日起

  10日内(含第 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二、我们将根据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或环境的危险程度确定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

  是否属于我们的可保范围。若属于我们的可保范围,我们将重新核定被保险 人自其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之日起的保险费交费标准;若不属于我们的可 保范围,被保险人的参保资格自其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之日起解除,我们 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但已给付保险金的,不再退还未满期

  ] 合同解除和变更

  净保费。 三、若您或被保险人未按上述约定书面通知我们,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工种

  或环境的危险程度属于我们的可保范围的,发生保险事故时,我们按实收保 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或环 境的危险程度不属于我们的可保范围的,发生保险事故时,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之日起终止。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一、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