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附加旅行宝境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0年8月版)
2014-09-15 08:54: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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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责任免除 因主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于医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5.如实告知及年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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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我们会就您、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我们通知解除本附加合同时,若您因身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致使通知不能送达的,则我们 可以将该项通知传达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附加合同解除 前发���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5.2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 约定的被保险人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退还未满期保险费8。
5、医院:指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或其他您与我们共同协商确定的医疗机构。但不包括诊所、康复、疗养、护理、联合病房休养、戒酒、戒毒、养老等的医疗机构。 6、免赔金额:指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我们不予给付的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金额为一百元。
7、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8、未满期保险费:指“(保险费-手续费)*﹝1-(保单当期已经过天数/当期已交保险费对应的保险期间)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手续费请详见释义10。
5.3 我们解除权的限制(不可抗辩、禁反言)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不得依照第5.1条、第5.2条解除本附加合同:(一)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解除权的;(二)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已经知道您有未如实告知情况,或已知道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
别不真实的。
6.保险金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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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 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或不可抗力9导致的延误除外。若因不可抗力 而不能在规定的十日内通知我们,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十日内通知我们。
6.2 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人申请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或住院证明;必要时我们可以要求提供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文件;(5)医疗费用原始凭证正本及清单(如有通过其他途径取得部分医疗费用补偿的,应一并提出
证明文件);(6)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7)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8)保险金如转变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如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资料不齐全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补齐。
6.3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 日起计算。
6.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 杂的,我们会将进展情况通知受益人,并应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 明理由。 我们承诺,我们应尽可能在收到完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