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
2014-09-12 12:34: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华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住院津贴 团体医疗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9.6),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在医疗机构(见9.7)进行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乘以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给付意外伤害住院 日额津贴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日。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的日数达到180日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国华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国华寿发[2009]77号,2009年 8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u 关于本保险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
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见 9.1)名册、被保险人知悉投保的证明、 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 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 团体(见 9.2)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见 9.3)向国华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
(见 9.4)和子女(见 9.5)也可参加本保险。投保范围另有约定的 按约定内容执行。
1.3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
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v 本合同保障责任
2.1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
明,最长不超过 1年,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终止日的 24时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
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 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2.2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
在保险单中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9.6),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在医疗机构(见 9.7)进行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被保 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乘以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给付意外伤害住院
日额津贴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保
险金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 180日。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保 险金的日数达到 180日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 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酗酒(见 9.8)、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9),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11)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9.12)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 9.13)期间因疾病导致 的;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 9.14)、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 气球、跳伞、攀岩(见 9.15)、探险活动(见 9.16)、武术比 赛(见 9.17)、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 表演(见 9.18)、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 等高风险运动;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食物中毒,药物过敏;
(12) 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 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 起的并发症;
(13)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 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4)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见9.19);
(15)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 疗、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