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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附加超满意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09-12 09:34: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海康附加超满意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怎么样?

  海康附加超满意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津贴

   2.2.1 意外医疗补偿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按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免赔额后,给付“意外医疗补偿金”予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的免赔额为人民币五十元,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最高给付以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为限。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意外医疗补偿金”累计给付以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实际的医疗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实际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当地政府公布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它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赔偿,我们仅给付剩余的部分。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我们,如果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属于我们拒保的范围,则自该变更发生之日起我们不负本项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F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2

  F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3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5

  F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F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终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保险事故通知

  3.2 保险金申请

  3.3 诉讼时效

  4 解除合同

  4.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

  5 释义

  5.1 意外伤害

  5.2 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5.3 医生

  5.4 毒品

  5.5 酒后驾驶

  5.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5.7 无有效行驶证

  5.8 潜水

  5.9 攀岩运动

  5.10探险活动

  5.11特技

  本 页是空 白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海康附加「超满意」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附加于您与我们订立的《海康「超满意」两全保险(B 款)

  (分红型)》(以下简称“主合同”),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 效。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构成主合同的一部分,不可分解。

  1.2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至五十五周岁。

  1.3 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因以下事项而效力终止:

  1. 主合同终止;

  2.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3.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本附加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本附加合同满期日

  的零时止。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2.1 意外医疗补偿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按其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免赔额

后,给付“意外医疗补偿金”予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的免赔额为人民币五十 元,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最高给付以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为限。在本附 加合同有效期内,“意外医疗补偿金”累计给付以主合同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