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团体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09-12 09:18: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夏团体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团体医疗
意外伤害医疗保 险金
一、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治疗期间实际支 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贵单位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 的规定。
二、 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 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进行治疗至本附加合同期限届满日仍未结束的,我们 继续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本附加合同期限届满 日起 90 日(含第 90 日)。
四、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医疗费用按政府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取得补 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机构处取得了补偿,我们仅承担 剩余部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五、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就医,合理医疗费用按照意外伤害 发生之日当天的人民币兑换汇率进行折算,我们对被保险人的合理医疗费用 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 付比例由贵单位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华夏保发[2009]335 号文,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贵单位”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 指贵单位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合同”。
X 贵单位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一、本附加合同是贵单位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保险
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 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贵单位与我们共 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对相关事项没有约定的,以
主合同相关条款为准。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对同一事项的约定存在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贵单位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二、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所附主合同一致。
Y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
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治疗期间实际支 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贵单位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 的规定。
二、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
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进行治疗至本附加合同期限届满日仍未结束的,我们
继续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本附加合同期限届满 日起 90日(含第 90日)。
四、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医疗费用按政府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取得补 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机构处取得了补偿,我们仅承担 剩余部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五、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就医,合理医疗费用按照意外伤害 发生之日当天的人民币兑换汇率进行折算,我们对被保险人的合理医疗费用 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