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大众意外伤害保险(B款)
2014-09-11 09:57: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相应的差额。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四条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而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申
请人可以向我们申请身故保险金,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被保险人死亡日为被保险人死亡的日期,并且按第 四条“保险责任”第一款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 30
天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保险金后,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协商处理。
23有效身份证件:指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户口簿的使用仅限于十六周岁以下尚未申领身份证 的未成年人。
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后,有权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签订本合
同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
单的现金价值。但是在您要求解除本合同之前,如果我们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则不退还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
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
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 超过 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
下列方式办理: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
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 规定。
第二十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发生变更,您或被保险人应在其变更之日
起 10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有关的变更通知我们。我们在收到有关变更的通知后,依下列约定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我们的职业和工种分类,超过承保范围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的
保险责任,但按“附表一”的规定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十一条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款项
及累积利息24后给付。
第二十二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日25当天零时; 二、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三、本合同内约定的其它终止情况。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如果您的联系方式(如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发生变化,请及时通知
我们。否则,我们将按已知的最后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