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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B款)

2014-09-11 09:43: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时起至约定的期满日次日零时止。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本主险合同上载明的下列一项或几项保险责任:

  一、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有效客票(单位公务用车除外)搭乘以商业运营为目的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承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本主险合同上载明的下列一项或几项意外身故保保险责任。

  1、陆路公共交通工具:被保险人自完全进入该陆路公共交通工具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离开车厢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陆路公共交通工具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水路公共交通工具:被保险人自完全踏上该水路公共交通工具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离开甲板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水路公共交通工具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3、航空公共交通工具:被保险人自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上述任意一项保险责任时,若被保险人已按本主险合同约定领取了该类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该类公共交通工具身故保险金额与已给付的该类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差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二、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有效客票(单位公务用车除外)搭乘以商业运营为目的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且残疾程度达到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该类公共交通工具的身故保险金额乘以附表中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鉴定残疾程度。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达到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一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身体器官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主险合同载明的该类公共交通工具身故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该类公共交通工具的意外残疾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有效客票(单位公务用车除外)搭乘以商业运营为目的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须在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疗机构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常规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该类公共交通工具的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达到该类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该类公共交通工具的意外医疗补偿保险责任终止。

  实际的医疗费用将以被保险人就诊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为限,不包括自费药品、自费检查、自费治疗项目以及医疗特殊材料费用。若被保险人已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得到补偿,本公司将从应付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第七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主险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任何违法、违章导致的交通事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及其导致的并发症;

九、矫形手术或整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