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B款)
2014-09-11 09:43: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人身故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提供的以上证明和资料必须经事故发生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
二、被保险人残疾,由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由本公司提供的索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所乘公共交通工具客票;
3、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医疗机构和医师出具的附有被保险人完整病历资料(含检查报告的门急诊病历卡和出院小结等)的诊断证明书;
5、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鉴定书;
6、事故证明材料(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公安局或单位证明,法庭记录等);
7、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由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由本公司提供的索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所乘公共交通工具客票;
3、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件;
4、被保险人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卡、检查报告、影像资料、出院小结等);
5、被保险人医疗费用单证(包括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医疗费用详细清单等);
6、事故证明材料(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公安局或单位证明,法庭记��等);
7、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收到索赔申请书及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况复杂的,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原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的原件,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地址变更
如果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本公司将按最后一次记录投保人所书面通知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文件,并视为已送达。
第十五条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主险合同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本主险合同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第十六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书面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
一、投保人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时,应填写由本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原件。
二、投保人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的,投保人须将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和保险合同的原件亲自或挂号邮寄送达本公司。自本公司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未满期净保险费=被保险人的保险费×(1-25%)×(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剩余的天数/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对应的天数)
三、投保人解除本主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七条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管辖法院与法律适用
保险合同涉及诉讼时,应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九条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