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B款)
2014-09-11 09:43: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条 保险金的申请... 5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给付... 7
第十四条 地址变更... 7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变更... 7
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7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7
第十八条 管辖法院与法律适用... 8
第十九条 释义... 8
特别提示
免责事项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任何违法、违章导致的交通事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及其导致的并发症;
九、矫形手术或整容手术;
十、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
其他:
一、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详见本保险条款第八条);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详见本保险条款第十一条)。
基本条款
第一条合同的构成
“恒康天安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含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第二条投保范围
身体健康者均可以成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主险合同成立并且当本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后,本主险合同生效,本公司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公司对本主险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开始。
第四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本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保险合同上载明,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期满日次日零时止。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本主险合同上载明的下列一项或几项保险责任:
一、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有效客票(单位公务用车除外)搭乘以商业运营为目的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承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本主险合同上载明的下列一项或几项意外身故保保险责任。
1、陆路公共交通工具:被保险人自完全进入该陆路公共交通工具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离开车厢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陆路公共交通工具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水路公共交通工具:被保险人自完全踏上该水路公共交通工具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离开甲板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水路公共交通工具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3、航空公共交通工具:被保险人自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上述任意一项保险责任时,若被保险人已按本主险合同约定领取了该类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该类公共交通工具身故保险金额与已给付的该类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差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