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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游住宿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1 09:21: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住宿期间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所提供的服务设施范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住宿期间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所提供的服务设施范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及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鉴定结果,依据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比例表内所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并未载明于比例表内,本公司参照比例表内相类似的残疾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低于比例表内的第七级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住宿期间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所提供的服务设施范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医院范围详见释义)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以内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50元以后按9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本公司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若因意外伤害所致医疗费用可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2.被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7.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9.被保险人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等服务设施范围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10.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11.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导致伤害;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3.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15.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18.当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含公费和劳保)不予结算的医疗费用或正在执行的自费项目和药品部分的费用;

  19.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方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第六条保险期间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办理住宿登记、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时起至约定终止日被保险人结清住宿费离店时止。

  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为18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2万元。

  本合同的保险费率为1元/日,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未成年子女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