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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10 13:29: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意外烧伤保险金时,意外烧伤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理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烧伤程度鉴定书;

  (4)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本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三十天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对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的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应于十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危险程度增加后未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若属本公司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向本公司提出申请,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签发相应批单作为本合同附件,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新增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和首批参保人员的终止时间相一致,应交保险费 = 年交保险费×(实际保险期间日数÷365)。

  二、被保险人因离职等原因需要办理退保的,投保人应在被保险人离职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保险责任自该被保险人离职之日起即行终止。投保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后,本公司据此签发批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对于未发生保险金赔付的被保险人,本公司退还其未满期净保险费;对于已发生保险金赔付的被保险人,本公司不退还其未满期净保险费。

  三、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数少于五人, 或低于有参加保险资格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五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其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三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对保险合同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投保人证明;

  (三)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于未发生保险金赔付的被保险人,退还其未满期净保险费;对于已发生保险金赔付的被保险人,不退还其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