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增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10 13:26: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相同产品项下(包括相同费率及条款)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和性别的所有被保险人。
续保保险费根据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和职业,按当时本公司核定的费率计算。
若本公司已明确拒绝续保,则已支付的续保保险费将无息退还予投保人。
第十六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七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按下表所载的退费比例计算的退费金额:
《退费比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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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申请日至该保险单 |
不同付费方式的退费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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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月数 |
月付 |
季付 |
半年付 |
年付 |
足十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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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0% |
足九个月少于十个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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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足八个月少于九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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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足七个月少于八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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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0% |
足六个月少于七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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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5% |
足五个月少于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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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0 |
足四个月少于五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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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0% |
0 |
足三个月少于四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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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 |
0 |
足二个月少于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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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0 |
0 |
足一个月少于二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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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少于一个月 |
0 |
0 |
0 |
0 |
第二十条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释义十五)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