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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增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10 13:26: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三、意外烧伤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烧伤(释义二),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导致III度烧伤,本公司将按所附《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二》)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给付表二》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将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若不同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为准:若后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最近一次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释义三)、管制药物(释义四)的影响;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五)、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六),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七)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9)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任何恐怖分子行为(释义八);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被保险人进行潜水(释义九)、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释义十)或探险活动(释义十一);

  (17)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释义十二)表演;

  (18)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退费比例表》向受益人退还退费金额;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按《退费比例表》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退费金额。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退费比例表》向投保人退还退费金额。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五条 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释义十三)至六十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四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六十四岁生日)。

  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2)本合同累计给付金额已达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

  (3)被保险人身故;

  (4)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续保;

  (5)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生日(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

  (6)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合同第二十条办理效力恢复;

  (7)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4)、(5)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无论投保人是否已支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满期日自动终止

  第七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