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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2010

2014-09-10 11:42: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

  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给付表》中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

  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且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致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

  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且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则以较严重项

  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即:若后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较高,则需

  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较高,则保险人

  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遭受同一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而给付的意外伤

  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总额以保险单所载的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为

  限,若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总额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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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

  付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的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故意犯罪的活动或因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而导

  致的伤害或依法被拘禁或服刑期间;

  (四)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管理规定的;

  (七)被保险人未到达目的地自行离开指定交通工具的;

  (八)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发作而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整容手术

  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十)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感染的除外);

  (十一)被保险人病理性猝死(包括不明原因的死亡);

  (十二)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三)被保险人乘坐非法营运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十四)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六)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

  染或辐射。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

  险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一)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

  中途不得变更。

  (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投保人未交付保险费的,保险

  人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保险期间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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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

  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

  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

  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

  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

  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证明、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情

  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保险金申

  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