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2010
2014-09-10 11:42: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至65周岁(含)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人,
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合同。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
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一)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提供航空意外伤害事故保障、火车意外伤害事
故保障、轮船意外伤害事故保障、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保障四种保险责任,投保人可以选择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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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四种意外伤害事故保障中的部分或全部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1、航空意外伤害事故: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航空班机,并遵
守乘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目
的地走出航空班机的舱门的期间内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2、火车意外伤害事故: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客运火车(包括
地铁、轻轨、城市铁路),并遵守乘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车票检票进站进入
火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的终点走出火车车厢的期间内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
故;
3、轮船意外伤害事故: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轮船(指客船、
旅客渡船),并遵守乘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船票检票进入码头踏上轮船甲板
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终点离开甲板的期间内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4、汽车意外伤害事故: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汽车(指
具有固定行驶路线、固定行驶时间表,有营运执照合法营运的汽车,包括公共汽车及公共电
车;有营运执照,合法营运的出租车),自进入汽车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时
止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保险单中所载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
事故,保险人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
单独原因导致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
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人给付某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已领取该类交通工具
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保险人按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对应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
疾保险金后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
单独原因导致本保险合同所附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给
付表》)中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对应的保险金
额乘以《给付表》中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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