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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全佑一生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0 11:09: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支付上述变 更所需的费用,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附加合同上批注后生效。若申请减少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减额后的 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与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 分相应的现金价值。

  第九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载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若该金额经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 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

  权。

  第八条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

  给投保人。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

  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

  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的规定。

  AIO2.0ADD(20110630)

  友中发2011-110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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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条款

  二、在申请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或九种重大自然灾害额外保险金中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

  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释义十七)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与本附加合同的残疾或烧伤释义相符合的被保险人

  第十八条 保险金申请

  一、在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九种重大自然灾害额外保险金中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释义十六)须填写保 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

  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七条 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 保险费及利息(释义十五)、借款及借款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发生上述第(3)项情形,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系同一人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则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如被保险人的身故系由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所导致的,则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 现金价值。

  下列情况将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主合同;

(2)自本附加合同中止效力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与本公司未达成效力恢复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