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0 11:08: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全残 意外双倍给付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较先发生时日以身故时日或全残时日为准。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二、意外全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全残(释义二),则本公司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三、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双倍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以下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在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猝死)或全残;
(2)若被保险人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或全残。
若以上情形同时发生,本公司只给付一次双倍给付。
友邦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及构成
《友邦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友邦安心无忧两全保险》(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较先发生时日以身故时日或全残时日为准。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释义一),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二、意外全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全残(释义二),则本公司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三、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双倍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有���期内,因以下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在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释义三)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猝死)或全残;
(2)若被保险人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释义四)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或全残。
若以上情形同时发生,本公司只给付一次双倍给付。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释义五)的影响;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9)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被保���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任何恐怖分子行为(释义六);
(14)核爆炸、核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