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安心贷意外伤害保险B款怎么样?
2014-09-10 11:04: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之法定有效身份证明(受益人为金融机构时,
须提供单位证明);
(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
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贷款合同、还贷收据或证明;
(5)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3.3.3委托他人
代为申请
保险金
若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
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等
相关证明文件。
3.3.4补充通知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
料。
3.4保险金给
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
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
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被保险人
失踪处理
如���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
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
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投保人和
本公司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3.6诉讼时效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7-4
4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的
交纳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性交纳保险费。
5合同解除
5.1解除合同
(退保)的
手续及风
险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
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第一受益人同意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证明或借款人已提前还清贷款的书面证
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如实告知
6.1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
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
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本公司合
同解除权
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年龄错误
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
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