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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天佑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10 10:57:5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 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 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第十七条 年龄确定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以法定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周岁年龄。您在申请投保时,应按 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我们依下列约定处理: 一、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

  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二、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 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 比例给付。

  三、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 险费退还给您。

  长生天佑意外伤害保险 6

  第十八条 职业或岗位变更 被保险人职业或岗位有变更时,您应在其变更职业或岗位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有关 的变更通知我们。

  职业或岗位变更时,我们依下列约定处理: 一、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和岗位不属于我们规定的承保范围��,自其职业或岗位变更之日

  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未满期保险费14。 二、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和岗位属于我们规定的承保范围,且按我们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

  加的,自其职业或岗位变更之日起,您应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差额补交未满期 保险费。若您未按本约定补交未满期保险费且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其实付保险费与 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和岗位属于我们规定的承保范围,且按我们职业分类其危险性降 低的,我们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维持不变。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我们应按 其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九条 受益人指定与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征得 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通知我们,并经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 若受益人为数人时,您或被保险人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 人享有相等份额的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若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则推定受益人先于被 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 受益权。

第二十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与我们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