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天佑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10 10:57:5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的零时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您未向我们书面声明不同意续保,则视为您同意续保。本合同不保 证续保,若我们同意续保且您已向我们交付续保保险费,则本合同继续有效。 续保保险费按续保时我们核定的费率计算。
第八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本合同成立的标志。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均载明于保险单上。 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应付日和保险合同满期日均以生效日为基 准计算。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您请出具下列文件申请解除本合同: 一、保险合同;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五章 保险金申请
长生天佑意外伤害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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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否则,您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 迟延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13导致的延迟除外。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 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 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一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 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残疾保险金在申请残疾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或资料。
第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 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 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 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 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 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若经法院宣告死亡,我们按照法院判决宣告日期确定被保
13 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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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人身故时间。 若���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三十日内退 还我们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五条 身体残疾的鉴定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 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 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六章 一般条款
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