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安行天下每月给付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0 10:55: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附加安行天下每月给付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0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全残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寿险主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全残,则本公司将在确认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月度开始,每月给付等于该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的月度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本公司按月给付上述月度意外全残保险金累计以六十个月为限。
上述月度意外全残保险金可于首次领取前或领取满整年度时,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申请一次性领取,一次性领取金额等值于按本附加合同《给付表一》计算所得的折算领取金额。
给付表一(以每一千元保险金额为例):
当月度意外全残保险金剩余领取年度数1,按折算领取金额11779
当月度意外全残保险金剩余领取年度数2,按折算领取金额23160
当月度意外全残保险金剩余领取年度数3,按折算领取金额34156
当月度意外全残保险金剩余领取年度数4,按折算领取金额44780
当月度意外全残保险金剩余领取年度数5,按折算领取金额55044
若被保险人在月度意外全残保险金领取期间身故,则其剩余月度意外全残保险金等值于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并归于被保险人遗产:
按《给付表一》计算所得的折算领取金额 + 剩余领取期间中不足一年的月数 月度意外全残保险金。
友邦附加安行天下每月给付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安行天下每月给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寿险主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全残(释义一),则本公司将在确认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月度开始,每月给付等于该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的月度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本公司按月给付上述月度意外全残保险金累计以六十个月为限。
上述月度意外全残保险金可于首次领取前或领取满整年度时,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申请一次性领取,一次性领取金额等值于按本附加合同《给付表一》计算所得的折算领取金额。
给付表一(以每一千元保险金额为例):
月度意外全残保险金 剩余领取年度数 |
折算领取金额 |
1 |
11779 |
2 |
23160 |
3 |
34156 |
4 |
44780 |
5 |
55044 |
若被保险人在月度意外全残保险金领取期间身故,则其剩余月度意外全残保险金等值于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并归于被保险人遗产:
按《给付表一》计算所得的折算领取金额 + 剩余领取期间中不足一年的月数 ´ 月度意外全残保险金。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第四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3)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4)主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主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生日(若主被保险人的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同一日期);
(5)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效力恢复;
(6)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3)、(4)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无论投保人是否已支付续保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满期日自动终止。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