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团体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B)
2014-09-10 10:53: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发生保险 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长生团体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B) 条款 6
第二十一条 年龄确定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以法定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周岁年龄。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 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本公司依下列约定处理: 一、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
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款规��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二、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 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 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 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二条 团体成员变动 一、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需要增加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加保,经本公司
审核同意,自加保被保险人的生效日零时开始承担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加保被保 险人的生效日载明于批单上。本公司对增加的被保险人收取加保保险费。
二、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需要减少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减保,本公司自 减保被保险人的终止日零时终止承担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减保被保险人的终止日 载明于批单上。对于减少的被保险人,若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 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10。
三、 若被保险人总数低于符合本合同参保条件的团体人员总数 75%,或低于五人时,本公司 有权解除本合同,若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三条 职业或岗位变更 被保险人职业或岗位有变更时,投保人应在其变更职业或岗位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 有关的变更通知本公司。
职业或岗位变更时,本公司依下列约定处理: 一、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岗位不属于本公司承保范围的,自其职业或岗位变更之日起,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二、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岗位属于本公司承保范围,且按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 加的,自其职业或岗位变更之日起,投保人应按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差额补交 部分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本约定补交部分保险费且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实
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三、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岗位属于本公司承保范围,且按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性降 低的,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维持不变。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本公 司应按其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差额退还投保人未满期保险费。
10 未满期保险费: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当期保险费÷H×当期未经过天数。 其中,H = 一次性交:365;半年交:180;季交:90;月交: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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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受益人指定与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须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 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变更受益人须书面通知本公司,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 或保险凭证上批注。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若受益人为数人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 受益人享有相等份额的受益权。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若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