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团体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B)
2014-09-10 10:53: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 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9导致的迟延除 外。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 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 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 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五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 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保险金申请 一、 身故保险金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 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公共交通意外事故证明;
4、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 明;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 残疾保险金 在申请残疾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 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公共交通意外事故证明;
4、 由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8 保险事故: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9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长生团体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B) 条款 5
第十七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 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 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 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八条 身体残疾的鉴定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 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 身体���况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 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若经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按照法院判决宣告日期确定被 保险人身故时间。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三十日内退 还本公司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六章 一般条款
第二十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 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