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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交通保A款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10 10:30: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九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投保人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 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申请。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载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得变更。

  第十二条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

  第十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 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 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条款 2 友中发 2011-183 号-2

  NTYPA1MPCA(20111017)-clean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 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六条 保险金申请 一、在申请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释义八)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公安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在申请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或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 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与本合同的残疾或烧伤释义相符合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鉴定 书; (4)公安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七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 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