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交通保A款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10 10:30: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 保险金;若不同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 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 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导致《给付表一》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公共交通意外 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三、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烧伤(释义二),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导致 III 度烧伤,则本公司将按《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二》)给付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予 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给付表二》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导致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将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 付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若不同的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公共交通 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为准:若后次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公共交 通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公共交通意外烧伤 保险金。 不同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给付 总额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释义三)、管制药物(释义四)的影响; (7) 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释义五);
(8)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 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任何恐怖分子行为(释义六);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保险条款 1 友中发 2011-183 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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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释义七)至六十四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个月,自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时日起到满期时日止,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以北京时间为准。 本合同不可续保。
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 (2)被保险人身故; (3)本合同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已达约定的最高限额; (4)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5)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七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 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第八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 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