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特高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0 10:28: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被保险人变更后的 职业不在本公司承保范围之内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该被保险人职业 变更之日的现金价值。
第十六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 本公司将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七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变更本合同的,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的保险单或 其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十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以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申请解除
本合同: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及其他保险凭证;
3、表明被保险人已知悉解除本合同事宜的证明文件。 二、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时终止。本公司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 日内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第六章一般条款
第十九条 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本公司 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同 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 人为受益人。如果受益人为数人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 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必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 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除另有约定外,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身故且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有其他受益人时,其依法丧失或放 弃的受益份额由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确定的受益顺序和受益比例之比给付其他受益人。 如果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则推定受益人身故
在先。
第二十一条 资料提供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保险金 额以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起诉。
第七章释义
第二十三条 释义
一、 本公司:指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 团体:指中国境内具有五人以上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 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
三、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四、 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指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
定机构。
五、 醉酒:指经检测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