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B款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0 10:26: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外事故烧伤(释义三),且自该事故发生
之日起九十日内导致 III度烧伤,则本公司将按《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二》)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给付表二》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 额。
三、重大自然灾害意外烧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给付表一》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残疾
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若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残疾保险
金;若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残疾保险金给 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
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则本公司给付重大自然灾害 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给付表一》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释义一)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释义二),且自该事
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该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等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第二至第三款的保险金,则其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此二项内任何已
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一、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条各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第二条 保险责任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友邦附加B款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其所附加于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
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上述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上述 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友邦附加B款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DISADDB(20080813)-IL2009(修改时间:2010-7-29/14:30)
2
友邦[2009]第0065号
保险条款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
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日计算,投保人应按核定的保险费一次性支付。
第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载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上,若该金额经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
以变更后的金额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第七条 保险金额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3)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已达约定的最高限额;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七十岁。
第五条 投保年龄、保险期间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 效日以批注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