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安益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10 10:11: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九条 职业变更的处理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达到法定工作年龄并取得合法工作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职务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就其差额按日数比率退还当年度未满期保险费(释义十五)。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就其差额按日数比率增收当年度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依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者,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自职业变更之日起,按日计算退还当年度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未依本条的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已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率折算保险金给付。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依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自职业变更之日起,按日计算退还当年度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一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投保人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申请。
第十三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载于本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第十四条 保险费的支付
分期支付的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但投保人可选择以本公司同意的方式支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以前由投保人自行支付,并根据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付费方式计算。
除采取年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外,若其他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情况下发生保险金给付,且给付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将根据约定终止的,则本公司将扣除该保险单年度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
续保保险费根据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和职业,按当时本公司核定的费率计算,本公司并将书面通知投保人。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公司已明确拒绝续保,则已支付的续保保险费将无息退还予投保人。
第十五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六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