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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安益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10 10:11: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责任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前不发生效力。

  第三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释义五)、管制药物(释义六)的影响;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七)、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八),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九)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9)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任何恐怖分子行为(释义十);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被保险人进行潜水(释义十一)、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释义十二)或探险活动(释义十三);

  (17)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释义十四)表演;

  (18)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退费比例表》向受益人退还退费金额;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按《退费比例表》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退费金额。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退费比例表》向投保人退还退费金额。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六条 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首次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九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六十九岁生日)。

  第七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2)本合同各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已达约定的最高限额;

  (3)被保险人身故;

  (4)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合同第十九条办理效力恢复;

  (5)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续保;

  (6)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七十岁生日(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

  (7)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注:在第(5)、(6)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无论投保人是否已支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满期日自动终止。

  第八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按《退费比例表》向投保人退还退费金额。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