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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尊享全佑一生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0 09:58: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

  伤保险金。若不同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为准:若 后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 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三、意外烧伤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烧伤(释义二),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导致III度烧 伤,则本公司将按《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二》)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 等于《给付表二》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给付表一》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

  给付总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若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

  外事故发生在同��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 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 外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 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则本公司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

  《给付表一》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第二至第三款的保险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此

  二款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释义一),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 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 本保险金额。

  第二条保险责任

  本条第一至第三款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友邦附加尊享全佑一生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尊享全佑一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称本附加合同),依其所附加于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 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合同的 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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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友中发2011-110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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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条款

  第七条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 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 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的规定。

  第六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犹豫期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附加合同或于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

  (3)主合同效力终止;

  (4)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第一至第三款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已达约定的最高限额;

  (5)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条办理效力恢复;

  (6)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本附加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

  至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满期。

  第五条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五岁。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并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