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10 09:22: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 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且此伤残符合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 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一)或《三度烧伤 8.2 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附表二)所列伤残项目之一,本公司按附表一和附表二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 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自意外伤害事 故发生之日起满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且最终伤残程度不能确定的,本 公司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 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一和附表二中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 残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 时,本公司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肢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 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 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本合同载明的该被 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 额达到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 险责任终止。
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信泰团 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n 关于本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 信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
附保险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 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 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 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 险单或批单上。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或批单后,本合同生效,本合 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公司开始 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1.3 投保范围 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身体健康并能从事正常工作的在职人员或其他成 员,可作为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Y 本公司提供的保���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项下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
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8.1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 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对应 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 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且此伤残符合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 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一)或《三度烧伤8.2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附表二)所列伤残项目之一,本公司按附表一和附表二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 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自意外伤害事
故发生之日起满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且最终伤残程度不能确定的,本 公司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 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一和附表二中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 残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 时,本公司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