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合家安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10 09:14: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月付 |
季付 |
半年付 |
年付 |
|
|
足十个月 |
- |
- |
- |
60% |
|
足九个月少于十个月 |
- |
- |
- |
50% |
|
足八个月少于九个月 |
- |
- |
- |
40% |
|
足七个月少于八个月 |
- |
- |
- |
30% |
|
足六个月少于七个月 |
- |
- |
- |
25% |
|
足五个月少于六个月 |
- |
- |
50% |
0 |
|
足四个月少于五个月 |
- |
- |
40% |
0 |
|
足三个月少于四个月 |
- |
- |
25% |
0 |
|
足二个月少于三个月 |
- |
30% |
0 |
0 |
|
足一个月少于二个月 |
- |
0 |
0 |
0 |
|
少于一个月 |
0 |
0 |
0 |
0 |
|
第二十条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 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2) 本合同对主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金额达本合同约定的主被保险人的最高限额;
(3) 主被保险人身故;
(4) 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续保;
(5) 主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主被保险人七十岁生日(若主被保险人的生日��保险单周年日同一日期);
(6)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合同第二十条办理效力恢复;
(7)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4)、(5)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无论投保人是否已支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满期日自动终止。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
一、在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释义十六)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在申请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释义十七)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与本合同的残疾释义相符合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五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