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友邦合家安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10 09:14: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以外,主被保险人的配偶或子女亦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称为次被保险人。若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减少,则应以该条款约定为准,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七条 被保险人的减少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减少本合同的次被保险人:

  (1)若本公司不接受某次被保险人继续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则自保险单满期日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次被保险人;

  (2)若主被保险人的配偶年满七十岁,则自其年满七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次被保险人;

  (3)若主被保险人的子女年满十八岁,则自其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次被保险人。

  注:在上述(2)、(3)项的情况下,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该次被保险人生日为同一日期,则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自(2)、(3)项所述的周岁生日开始将不再包含该次被保险人。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次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对某次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其相应的最高限额,则自该次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对其累计给付金额达最高限额之日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次被保险人。

  第八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按《退费比例表》向投保人退还退费金额。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九条 职业变更的处理

  主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职务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若主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照变更后主被保险人的职业等级重新计算每个被保险人的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保险费(释义十五)。

  若主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后且自职业变更之日起按照变更后主被保险人的职业等级重新计算每个被保险人的保险费,本公司就其差额按日数比率增收未满期保险费。若主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者,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若主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且未依本条第一款约定通知,则任何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率折算保险金给付。若主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