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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畅游无忧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0 09:08: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保险凭证上

  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将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

  伤保险金。若不同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为准:若 后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

  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三、意外烧伤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烧伤(释义三),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导致III 度烧伤, 则本公司将按《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二》)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给付金 额为《给付表二》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凭证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给付表一》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

  给付总额以保险凭证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若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

  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 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

  外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 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则本公司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

  《给付表一》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凭证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第二至第三款的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此二项内任何已给付保

  险金后的余额。

  第二条意外身故、残疾及烧伤保险金给付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释义二),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

  猝死),则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意外身故保险金等值于保险凭证上所载的该被

  保险人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和其他投保文件以及被保险人的加入申请表(如有)(正本留本公 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新增/资料变更申请书、终止/转移申请书(如有)、批注及 其他本公司与投保人(释义一)的约定书均为《友邦畅游无忧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 部分。

  友邦畅游无忧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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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友中发2011-195号-1

  保险条款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

  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终止该被

  保险人的被保资格,并将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本公司行使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权适用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第九条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 式办理:

  注:在第(1)至(3)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公司将在本合同效力终止时计算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每个被保

  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若本合同有应付而未付保险费,则本公司将在扣除应付未付保险费后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 下每个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1)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2)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人数未达到有关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最低人数或最低比例,且本公司提前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