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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高处作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0 09:01: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约 定保险责任中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约定保险 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本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约定保险责任中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残疾的,本 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约定保险责任中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 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 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 若同一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 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次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 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 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约定保险责任中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对每一被保险 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约定保险责任中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 保险人的约定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醉酒、斗殴、故意自伤; 三、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四、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在非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六、 未经投保人同意,被保险人擅自操作、作业、施工;

  七、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九、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 精神疾病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 类(ICD-10)》为准);

  十一、被保险人因流产、怀孕(含宫外孕)、分娩(含难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医

  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十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三、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四、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 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 该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之日的现金价值。

  第三章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 本合同以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为生效条件。本公司所 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开始,至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 于保险单上。

  第六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一、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确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 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时一次交清。

  第四章保险金申请

  第七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但因不可抗 力导致的迟延除外。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 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 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 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