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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0 08:56: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3、投保人证明及受益人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或验尸证明;

  5、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8、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 给付保险金:

  1、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3、投保人证明及受益人身份证明;

  4、由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6、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如果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受托人除提供上述所有证明和资料外,必须另行出具有委托 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等证明和资料后,会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 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公司会将核定结果通知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 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给付保 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本公司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 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等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给付,在最终确定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二条 宣告死亡处理 若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且被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死亡,本公 司以判决书宣告的死亡日期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日期,依本合同约定支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三十日内 退还本公司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

  本公司有权要求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应当予 以配合。

  第五章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若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本 公司自批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变动生效日零时开始对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 的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或建筑工程施工总面积计收的,若增加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公司不增收保险费。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 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次日零时起终止。如投保人要求的减少被保 险人的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通知注明的减少被保险 人的日期零时起终止。本合同的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的,若未发生对减保人员的保险 金给付,本公司退还其现金价值;若已发生对减保人员的保险金给付,则本公司不予退还现 金价值。本合同的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或建筑工程施工总面积计收的,若减少本合 同的被保险人,本公司不予退还现金价值。 三、若被保险人少于五人或被保险人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比例小于百分之七十 五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第十五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 本公司将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变更本合同的,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的保险单或 其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以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申请解除本合同: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及其他保险凭证;

3、建筑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等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