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附加残疾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02 14:01: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您与我们的附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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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附加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 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3 附加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以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生效条件, 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o 您获得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见 7.1),并自意 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残疾 的,我们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 保险金额��以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我们认 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见7.2)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 害之日起 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我们给付对应各项意 外残疾保险金之和。 若同一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 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次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 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 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 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我们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 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醉酒(见
7.3)、斗殴、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精神疾病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 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八、被保险人因流产、怀孕(含宫外孕)、分娩(含难产)、药物过敏、 食物中毒或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一、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见7.4)、跳伞、攀岩(见7.5)、驾驶滑 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7.6)、摔跤、武术比赛(见7.7)、特技表 演(见 7.8)、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退还 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见 7.9)。
p 您的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须一次性交清。
3.2 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 是责任免除条款。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 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 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 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 不行使而消灭。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q 您对本附加合同拥有的权利
4.1 附加合同的解除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