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02 13:31: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信诚[2009]243 号,2009年 9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保险合同的构成 1 《信诚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我们可供选择的人 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以本附 加合同为准。
投保年龄 2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年龄在 18至 55周岁(注 1)的人士(以下简称被保 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
保险金额 3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保险费 4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职业和工种为基础。续保时根据我们当 时的费率表,按被保险人当时职业核定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职业变更的处理 5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依照我们的职业 分类,我们自收到您书面通知之日起按如下规定办理:
(1)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危险程度减低的,我们就其差额按月计算退 还未满期保险费给您;
(2)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危险程度增加的,我们就其差额按月加收未 满期保险费;
(3)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将在当期保险费中扣 除手续费(注 2)后按月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给您,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后,其危险程度增加,发生保险事故之前您没有通知我
们的,我们按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率折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 更的职业或工种在我们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责任的开始 6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时,主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 同。
如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会在保险合同上 批注,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 24时开始。本 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为准。
保险期间及续保 7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次年的对应日零时止。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至该月最后一日24时止。
每一年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 申请续保,且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收取续保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 1年。 本附加合同可按以上续保方式续保,但终止日不能超过主合同的保险期或被保险 人满 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的出生月日与保单周年日相同, 则终止日不能超过主合同被保险人 65周岁当日),以较早到达者为准。
每一年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审核后不接受续保,我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保险责任 8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注 3),我们按照下列约定 给付保险金: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 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前,曾领取本条第(2)项的残疾保险金或第
(3)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则其意外伤害事故身故保险金为扣除此二项任何已给 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2)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残疾程 度与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 1)所明确列举的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 之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1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程度时,我们 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疾项目 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果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 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因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发生 的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附表1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的,我 们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3) 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烧烫伤(注4),达到意外
伤害事故重大烧烫伤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3)所列烧烫伤情况之一的,我们按
该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计算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无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