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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祥瑞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02 13:29: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新华祥瑞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新华祥瑞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残疾 意外身故

  2.3.1 意外伤害残 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新华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 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情 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 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 疾保险金。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2.3.2 意 外伤害身 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 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已领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按 本合同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祥瑞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0年1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 附条款、投保 单、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变更申请书、声明、批 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 构成。

  1.2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16周岁(详见释义)至65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 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 ��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

  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 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 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 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 险

  1.本合同生效后,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您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您要求解除本 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明。

  2.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 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解除合同 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6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导致残疾或身故 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意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新华人

  外伤害残 疾保险金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

  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 日的情 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 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 疾保险金。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2.3.2 意 外伤害身 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