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个被保险人最多投保20份,每份保险的意外伤害
(详见释义)保险金额为 5000元,每份保险的意外伤害急救医疗保险金额为1000
元。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意 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详见释义)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
外伤害残 疾保险金
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
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日的情 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 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 疾保险金。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
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3.2 意 外伤害身 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 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领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残疾保 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3 意 外伤害急 救医疗保 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 医院(详见释义)进行急救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详见释义),本公司给付 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进行急救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治疗的,本公司
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急救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
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
险(详见释义)、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 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残疾、身故或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 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险人未经燃气公司或相关部门的许可,私自拆卸、接装、移动燃气设备, 或接装以燃气为能源的生活用具及其他违反相关法规及燃气公司关于安全使用燃气 设备的规定的行为;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2)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3)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 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
3.1 保险费的 交纳
本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