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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民用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2 12:40: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计算,每个被保险人最多投20份,每份保险的意外伤

 50001000

元。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被保险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详见释义遭受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发


外伤残 疾保险金


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疾程度

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之日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 180日的情 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因同一意外事导致一项以身体残的,本公司给付对应残疾保 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 疾保险金。

公司累害保

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3.2 意 外伤害身 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遭受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发之日180日 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已领取残疾保险金,本公意外伤保险金扣减累给付的残疾保 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3 意 外伤害急 救医疗保 险金


对于被保险因民用燃气意外事遭受意外伤害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 医院(详见释义进行急救治疗所发生合理医疗费用详见释义,本公司给付 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因意外伤害进急救治疗,保险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疗的,本公

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达到意外伤急救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

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发生险责内的已从本医

险(详见释义)其他商业医疗保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得补偿或赔偿,本公 司仅对剩余部按上述约定承担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残疾身故或发生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险责 任:

1)投保人对被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险人未经燃气公司相关部门的许可,私自拆卸接装移动气设备, 或接装以燃气为能源的生用具及其他违反相关法规燃气公关于安全使用燃气 设备的规定的行

5)战争、军事冲、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情形之一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护理(陪住)、取暖费、伙食费、误工、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2)在国外或中国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3疗保)管规定用的检查项 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项目。


 您的权利与义务

 


3.1    保险费的 交纳


本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