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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02 12:32: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之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2.2 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之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4)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2.3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 若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3.2.4 补充通知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 被保险人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

  我们若调整费率,续保时将根据续保生效当时的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交纳。

  5 合同解除

  5.1 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简称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见附表一)。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如实告知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