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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02 12:32: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成附表二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2.3.3 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附“Ⅲ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三)所列伤残程度之一,则我们按表中所列相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事故造成附表三所列两个或两个以上部位伤残的,我们给付各部位意外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烧烫伤部位相同,但程度不同时,以较严重的程度对应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进行给付:若后次烧烫伤程度较严重,则在给付后次保险金时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若前次烧烫伤程度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2.3.4 最高给付金额 任何一项或数项保险金给付额累计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见附表一)。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我们向投保人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见附表一)。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除另有约定外,意外残疾保险金与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

  3.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3.2.1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