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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畅游无忧公共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2 11:37: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公安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注:在第(1)至(4)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公司将在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时计算并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项下

  每个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若本附加合同有应付而未付保险费,则本公司将在扣除应付未付保险费后向投保人 退还本附加合同项下每个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1)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3)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人数未达到有关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最低人数或最低比例,且本公司提前三十日书面通 投保人后,本公司决定解除本附加合同时;

  (4)投保人破产、解散;

  (5)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

  (6)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五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满期日与主合同满期日相同。在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的

  保险期间将短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

  效时日以批注所载生效时日为准。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时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日。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

  期净保费。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

  的未满期净保费;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 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8)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

  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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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友中发2011-195号-2

  保险条款

  (此页内容结束)

  凡上述所列之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之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附加合同公共交通工具之定义。

  三、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运载乘客的公共汽车、

  电车、出租车、轨道列车(包括轻轨及磁悬浮列车)、轮船、轮渡客船、其他水上运载工具、航空客机、在民用机 场或民用直升飞机场间营运的直升飞机和有固定营运路线和时间的机场客车。

  二、公共交通意外事故烧伤:指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公共交通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

  程度达到Ⅲ度。Ⅲ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累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 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临床鉴定标准《新九分法》的评定为准。

  第八条释义

  一、公共交通意外事故: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释义三)时,因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原 因而直接且单独地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事故。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

  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七条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 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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